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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

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

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

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

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

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

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

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

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