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
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
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
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
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
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
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
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
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