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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多)重劳动关

系等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规则、劳动工时、劳动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不
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并对传统劳动法律提出了挑战。我国应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更新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并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工标准,保护
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者

 

【正文】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逐步增强,就业形
式越来越灵活、弹性,非标准劳动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日益冲击着标准劳动关系。然而,
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处于模糊和边缘化的
状态,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非标准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学界
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问题上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大部分研究都是针对某一具体形态的非
标准劳动关系,整体性研究较少。这种状况与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状况很不相称,阻
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并必然影响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尽快建
立起一种与非标准劳动关系内容和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调整模式,维护这些处于法律边缘地
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演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是摆在我们
面前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以期对我国的相关
立法有所裨益。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厘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标准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
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1]。在标准劳动关系

下,劳动者直接受雇于该唯一用人单位,直接服从该用人单位的指挥,接受该用人单位的
监督。从员工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到员工培训、安排工作岗位,再到绩效考核、待遇支付,
都由用人单位全权负责,并遵守八小时全日制劳动、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社会保险等一
系列制度。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传统的劳动关系,具有主体的确定性、目的和手段的特殊性
[2]、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性、平等和从属的双重性、继续性等特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生产
场所、生产方式、组织规则等方面享有较强的控制权。

 

  

“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为“非典型劳动关系”、“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

“灵活劳动关系”等,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等几方面不同于传统固
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非标准劳动关系具有
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复杂化。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单一的,即同

一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只与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
可以基于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同一时间内与多个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出现
了双重甚至多重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首先体现在劳动关系主体的复杂化,
比如在贴牌生产或加盟经营、连锁经营的情况下,处于产业链条最高端的企业与处于产业链
低端的企业实际上都成为了产业链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成为了共同用人单位;劳动者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