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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现代的大公司,特别是股份高度分散的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在董事的选举
中作用甚微。尽管股东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但股东并非是公司的惟一权利主体和利害关
系人,公司的独立董事便越来越重要了。本文将具体介绍独立董事制度的任职资格问题,并
提出其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是对公司事物做出独立的、相对客观判断的董事。在公司中独立董事具有公正、
公平和客观的地位,可以说是平衡利益关系的重要角色。如此重要的职务,谁可以担任、应
具备哪些条件就显得尤为关键。

 

  一、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析

 

  在我国,从

2001 年开始在上市公司适用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

事一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在新《公司法》中将这种制度引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
是,《公司法》中

123 条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任职资格,只能参考《指导意见》。基于对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和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这两个方面,在法律上
可以将这两方面规定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某个事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而
消极条件是某个事项禁止、不可包括的条件。因此,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就包括了积极资格和
消极资格。从内容上看,独立董事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的规定在整体上说是比较全面的,能
够保证符合此条件的独立董事是一个基本能够实现法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的的独立董事。
但是,其在一些方面仍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一)积极资格方面的问题

 

  考察独立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方面,我们可以从对董事这个大概念和独立董事这个下
位概念两个范围考察任职的积极资格。由于独立董事也是董事之一,因此对董事任职基本条
件的要求也适用于独立董事。

 

  

1.对董事积极资格方面规定的法律法规较少,且不明确。 

  《公司法》中

147 条仅规定了消极资格,未作出积极资格的规定;《证券法》和《证券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虽有条文性规定,
但大多为道德术语,《监管办法》中尽管规定相关工作经验

5 年、学历大专以上,但此条件

“门槛”并不高,只适用证券公司的董事,没有普遍适用性;而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
只用一句话提及了董事的基本条件,即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2.单独规定独立董事积极资格的条件大多用了含糊性条款,有些条件不能广泛适用。 

  《指导意见》中规定的

5 项条款中,去除第一项关于独立董事适用董事任职条件的条款、

第二项说明包括消极资格的内容,再去除最后一项无实质意义的兜底性条款,实际上只限
制独立董事有相关基本知识和

5 年工作经验。而相关基本知识又没有具体说明,在实际操作

中无法衡量。

5 年工作经验的条件几乎涵盖了所有拥有 5 年工龄的人。在《监管办法》的规定

中,与《指导意见》相比,在工作经验上具体细化了,学历上提高为大学本科。但值得注意的
是,这个缩小的具体条件只在证券公司中适用,不能扩大到其他的公司。

 

  (二)消极资格方面的问题

 

  对消极资格方面的分析和积极资格一样,也是从对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规定内容两个范
围分析。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对董事任职条件的消极资格方面做了有关规定。

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单独对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做了具体的规定。从内容上看部分条款仍然
有不足之处,存在操作性和合理性不强的问题。

 

  

1.关于“并负有个人责任的”的责任认定和范围未做具体的规定。

《公司法》第

147 条第四

款中,提及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