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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

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

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

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

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

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

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

各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