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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令

2013 年第 3 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

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 125 次主席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 尚福林

2013 年 11 月 18 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

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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