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令
2013 年第 3 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
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 125 次主席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 尚福林
2013 年 11 月 18 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
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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