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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

25 号令)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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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xzbu.com/3/view-774071.htm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

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

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
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20 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

《基本情况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
况表》: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

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
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

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每年的

1 月 21 日至 1 月 31 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

表》);

 

  (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

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

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
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
销注册处理。

 

  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