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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

,生产无需大量资金,手

工作坊中无需大量人员

,较常见的是由业主雇佣几个学徒从事简单劳动。这种经济环境中,公

司制度难以发展。工业革命以来

,社会化大生产快速发展,一些行业、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社会

闲散资金需要投资项目

,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社会发展催生了公司制度不断发展。

公司制度先后经历无限责任公司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演变。公司最基本的特点是责任的有限性

,

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

,也是公司制度衍生出许多其它特点的根本所在。本文以我国法律

为准简述公司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公司具有法人性

 

  

 

  法律层面上

,人分为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因出生而成为人,法人依法律拟制而成为”人”。

在我国

,法人是依据《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民商事法律设立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

的一般特征有

: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能力。“法人有限责任”是指法人以其全

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人成员是投资于法

人后形成的商事主体

(如公司股东)其有别于法人工作人员。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有所差别

:首先,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一致。而自然人则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节分别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因年龄、智力、精神
状况等有所差别。

 

  同时法人与自然人也有许多相同之处。自然人有姓名、身份证和特定执业资格证

,法人有

名称、营业执照和特许经营许可证

;自然人有财产或家庭财产,法人有法人财产;自然人有名誉、

荣誉、信誉

,法人也有荣誉、信誉;自然人有住址,法人也有住所,即工商登记中载明的住所;自然

人有头脑、手、脚等肢体供人体活动

,法人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结构,以保

障法人正常运行

;自然人有供肌体运行的血液,而法人的血液即是流动资金,以供法人周而往

复运行

;自然人以法律、道德、伦理、自然规律等为行为准则,法人以法律、公司章程、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为准则

;自然人因疾病、死刑、意外事件等而死亡,法人因破产、清算、违法等原因消亡。

 
  

 

  二、公司责任有限性

 

  

 

  从法理看

,按责任承担分类,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我国无限公司在民法通则

或合伙法中有规定

,但公司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股东责任有限。我国公司法限定公司只有两

种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见我国《公司法》第

3 条)。以上法律条文划清了公司财产与其债务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责任有限性划清了
股东责任

,在法人债务与股东财产之间树立了一道屏障。股东可以把风险控制在可预见范围

,以保证自己正常生活和其它投资不受影响。这样投资人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投资创业而无

后顾之忧

,不用担心有一天可能会担心倾家荡产。当然对于滥用公司责任有限性的情况则另

当别论。

 

  

 

  三、公司意思的自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