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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获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在保护其法律地

位的同时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还应进行完善,以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 

  

 

  一、一人公司立法的必要性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

分。狭义的一人公司

,仅指股东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还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

有一人

,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多表现为家族式企业。这里是在狭义上使用

一人公司的概念。我国

2005《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过程做了一系列的规定,这是

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事实上

,在新公司法修订前,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己经在社会上大量存在。对深沪

两市上市公司的一项网上抽样调查

,我国一半以上的股份公司实际上拥有全资子公司,其中深

圳深保安拥有

20 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 60.6%,上海津百股份公司拥有 10 家全

资子公司

,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 90%。而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会上更是不计其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也提到:“一

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

,或者一个股东拉上

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即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己是客观存在,

也很难禁止。

”如今在法律上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使这些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从地下走向了公开

,从而能更大地刺激投资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积极性。 

  另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有明显的优点。它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

限责任

,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

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

,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在

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进程中

,人们从事商事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都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

保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

,投资者通过有限责任原则锁定了经营风险,可以避免了因其投

资失败而倾家荡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
风险

,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二、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风险

 

  

 

  一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风险。新公司法虽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但新公司法只在第

20 条和第 64 条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种规定在系统

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欠缺之处。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立法者无疑

是希望能够制订配套规范进行规制

,由于新公司法与配套规范不能同时施行,这对于第 64 条

特别是第

20 条而言,立法价值就大打折扣了。二是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引发的风险。公

司作为一种经济实体

,必然要和各种利益主体发生交易,仅强调股东利益肯定会与其他相关主

体利益产生冲突。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掌控

,这种利益冲突尤为明显。在一人公司,尤其是在一

人股东兼任董事的情形下

,公司内部的监督显得非常之弱。 三是一人公司的利己趋向风险。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可以兼任董事

,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付给自己的报酬。在缺乏监督

机制的情况下

,股东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慢慢地侵蚀公司的财产,并利用有限责任的追索权限制,

使公司债权人失去公司资产保障

,债权得不到清偿,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无人监督的情

况下

,股东可以投资和担保的名义将公司的资产转走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公司的相对人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