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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春梅大学生村官是指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其他村

“两委”职务的具

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或往届大学毕业生。虽然他们是被命名为

“官”的特殊群体,但他们与

普通劳动者并没有区别,其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下几个是笔者近年来遇到的几
个大学生村官被侵权的案例,情形有区别,解决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症下药”,大学生村

官们需使用不同的

“法律药方”。

试用期遭无理由解聘有权说

“不”

「案例」

2013 年 1 月 8 日,黄晓兰通过“过关斩将”,终于脱颖而出并与一家村委会签订了劳

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随后的时间里,黄晓兰可谓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可就在试
用期即将届满的前夕,黄晓兰却收到了村委会

“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

知。虽经黄晓兰一再质询为什么

“不符合录用条件”,村委会就是缄口不言,也未提供任何证

据。经多方打听,黄晓兰终于得知了真相:村委会因开支被压缩,想通过逼走黄晓兰,给自
己留下些资金利用空间。

「说法」黄晓兰有权说

“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

不明不白地随意将试用期内员工解聘,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

“不符合录用

条件

”;二是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违:一方面,村委

会将黄晓兰解聘,不是因为其工作不合格,不符招聘时的岗位要求,而是为了一己之私;
另一方面,村委会没有实际也无法提供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也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即村委会不得无凭无据地将黄晓兰解聘。

以聘书代替合同有权索要双倍工资

「案例」通过笔试、面试一路过来,

2013 年 2 月 10 日,杨茹卉终于收到了加盖一家村委会印

章的聘书:

“兹聘任杨茹卉为村委会主任助理,聘期三年,月工资 1750 元。”杨茹卉按期上

班后,尽管彼此一直按聘书开展工作、发放工资,但双方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半年
后,杨茹卉觉得该项工作不适合自己而提出辞职,并要求村委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双倍工资。村委会虽同意其辞职,但却以其已经出具聘书且双方均无异议,可以替代书面
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说法」村委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即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前提,在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在本案明显属于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情况下,核心自然在于聘书是否属于书面

劳动合同。而事实上,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
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只是村委会希望与杨茹卉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杨茹
卉接受则意味着已经承诺,双方本应据此完成下一步

———签约。可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

后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正因为如此,导致了

“前功尽弃”。当然,如果杨茹卉在聘书

上直接签字认可,也能表明双方已协商一致,聘书可以转化为劳动合同,但本案却并不存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