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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张是某大学的管理学毕业生,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上,某跨国集团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经
双方商定,小张毕业后到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后小张顺利毕业并和该公司签订

2 年劳动合

同,约定

2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小张转为正式员工。在转为正式员工第 2 个月,

公司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张认为,自己工作和能力符
合公司要求,并在业绩考核中达到公司的规定。为此,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
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
下两个条件:

1)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的表现发生在

试用期内。

劳动者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在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在其试用期满后,还办理了转正
手续。都表明了,小张在试用期内时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试
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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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