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浅谈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

    【摘 要】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

2012 年 2 月联合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重新进行了规范。文章根据对该文件的理解,并结合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存储管理、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内部稽核等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

 安全费用;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内部稽核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

“安全费用”)是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

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
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
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在煤炭企业中具有重要的作
用,煤炭企业规范提取和高效使用安全费用,加强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对促进安全生产具
有重要的意义。
  一、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 号,以下简称“16 号

”)第五条规定,煤炭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露天矿吨煤 5 元。“16 号文”第十

五条规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
  

“16 号文”只明确三档提取标准,而不同煤炭企业的开采条件、煤炭赋存情况、煤质情况

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吨煤安全生产投入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投入较重的煤炭企
业,可以根据安全投入实际需要,合理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将提高后的提取标准报
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财税部门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旦调整并
向相关部门备案后,不得随意再次调整。
  二、安全费用的存储管理
  (一)关于安全费用存储的规定
  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

[2004]119 号)第五条规定,安全

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
结转下年度使用。
  根据

“16 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

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
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二)关于安全费用存储的建议
  目前

“16 号文”已不再明确安全费用专户存储,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地确保安全费用专

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煤炭企业还应设立安全费用专户,将提取安全费用资金与其他资
金分开,进行专户存储。笔者建议煤炭企业可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安全费用存储至安

全费用专户,并将上月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支出,经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会审后,方可由
财务部门将上月安全费用使用金额从安全费用专户转至支出账户。未经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