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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倒签保单纠纷案件的问题探究

引 言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竞争的无序,倒签保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倒签保单涉及到的理论及
实务问题相对较为复杂,审判实践中大家的认识不尽一致,处理上也不尽相同,往往引致
诸多争议。笔者拟以相关的理论为背景,以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托作初步探讨。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
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填写

“投保单”;2  保险人核定是否接受承保,

以及保险费率和其他条件;

3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费率和其他条件;4双方协

商一致达成协议;

5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险费;6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和保险费收据。为叙述的方便,文中所称的保单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条、
暂保单以及能够作为保险合同证明的保险单证。

  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一般而言,保单均是保险公司印制的
格式合同,除另有保险合同外,保单本身构成最终的保险合同。保单的签发日期之所以重要,
原因就在于它属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基本事项之一,对于确定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的有
无、保险危险的发生与消灭与否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等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第十八
条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依照法律

规定及实务,保单的签发时间应为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
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时间,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合同还必须约定对保险标的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也就是所谓的保险期间。一般而言,保险合同
成立的时间,常先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所谓倒签保单,是指将保单的签发日期虚定为过去某一日期的行为。倒签保单之所以成
为问题或产生纠纷,在于保险公司印制的格式保单背面条款中往往有这样的规定:

“保险责

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时起至

……”或类似规定。由于事实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

保单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使得在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引起争议。因篇
幅所囿,以下讨论的范围将限于上述情况下倒签保单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倒签保单行为的法律特征

  倒签保单与正常签发的保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一般而言,倒签保单属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行为。倒签保单的现实受益人是被
保险人,因为表面上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被向前延伸了,使有可能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标的得到保险赔偿的可能,因此,被保险人往往是倒签保单的始发人或提议人。但保险合
同的订立同一般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故倒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