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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

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 号发布的《通

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

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

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  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

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

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