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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注册建造师队伍执业行为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注册建造师的
执业行为进行阐述,浅谈当代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遵守注册建造师职业行为标准
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从而避免了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正确享有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
务。

 

  关键词:建造师;执业;不良行为

 

  中图分类号:

 B822.9 文献标识码:A 

  正文:

 

  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的通用准则。我国于

2002 年 12 月 5 日,颁布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这标志着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开始在建筑业领域推行与国际接轨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并设立了

5 年的过渡期。2008 年 2 月 27 日,5 年过渡期结束,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正式取代已运行了十多年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
度,我国大、中理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是懂管理、
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
以以建造师的名义,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
从事其他的施工管理工作

(如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我国的注册建造师制度实行时间还不长,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着下列行为:
A、不履行注册建造帅义务;B、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
利益;

C、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D、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E、允许他人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F、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G、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H、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

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I、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各行业特点,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
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该标准所涉及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
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标准所列不良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被实施行
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行为代码的编制参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

(建市

[2007]9 号文件)。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分为资质(J 一 1)、执业(J 一 2)和其他(J 一 3)三种类
别。具体的不良行为认定为十六种。

 

  为了尽量避免注册建造师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
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我国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
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

 

  一、加强注册建造师的诚信教育,提高个人素质和诚信意识

 

  注册建造师信用教育和培养机制是集伦理道德建设、信用文化塑造、信用专业管理人才
培养于一体的自律机制。将法治和德治教育和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整个注册建造师整体
的思想道德水准,增强其信用意识。加强道德建设,确立竞争与合作的市场双赢意识.努力
形成与及建设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文明的思想道德氛围,提高公德意识。加强传统
优秀思想文化的教育,将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灌输到注册建造师的头脑中,
为注册建造师信用市场的形成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加强注册建造师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教
育,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以及信用是宝贵的无形资产的观念,注重职业操守,形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