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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告知义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摘要: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

存在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认为应在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告知义务的内容、告知义务的免除、
违反告知义务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告知主体、告知内容、义务免除、构成要件、解除权、除斥期间

  告知义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

17

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该条款内容存在缺陷和不足,应加以修改和完善。本文试就该问
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
我国《保险法》第

17 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对这一点无任何疑义。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各国立法例规定的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
投保人,如德国

1、意大利 2、越南 3、俄罗斯 4 等;有的国家区分不同情况,如《日本商法典》

区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其第

644 条规定,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其第

678 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
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韩国则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

5 瑞士也要求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同负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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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保险立法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但是,在美国各州
的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并未加以明确划分,通常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
知的义务人,实际包括在投保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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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险法》第

17 条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本文认为,在保险活动中,对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首先,就财产保险而言,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
受损人及受益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同时,财产保
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便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其次,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更为透彻,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
更加充分。再次,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
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
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若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估计危险难免
会有所妨碍。既然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其承担
如实告知义务,其妥当性不应受到怀疑。所以,本文认为保险法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