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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内容摘要:国际保险合同是指具有国际因素从而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的合同。对

于国际保险合同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当事人的选择包括明示的
选择和默示的选择。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受到公共政策和强行规范的限制。在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情况下,保险合同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最密切联系国家的确定
一般依照特征性履行原则来判断。但是在国际保险合同中,特征性履行方的确定与普通合同
有所不同,要特别考虑到对弱方当事人的保护。对于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还要注意区
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再保险合同。

  关

 键 词:国际保险,保险合同,法律适用,冲突法

  一、导论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从其本质上
看就是一种合同(契约),或者是由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和

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现代保险从其诞生时起就具有国际性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起源于欧洲中世
纪末期的海上保险,目的是为当时高风险的国际海上贸易提供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尤其是

“冷战”结束以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

阻挡的潮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分支,构成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国际服务贸易
自由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国际保险也在近年来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

  而随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国际保险合同也就大量涌现。所谓国际保险合同,简而言之,
就是具有国际性的保险合同。要理解国际保险合同的概念,我们首先要弄清国际保险合同的
“国际性”何在。

  在国际私法上,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所谓的国际合同或涉外合同就是指含有

“国际因

”或“涉外因素”的合同。这与我国理论和司法界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理解是密切相关

的。因为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标题也规定为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对于这种“涉外民

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

178 条中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
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因此,凡是具有上述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根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