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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区别

标的物不同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标的物不尽相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作
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商品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在实践中,只有金融期货
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即只有以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金融期权交易,而没有以
金融期权合约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标的物多于金融期货的标的
物。

 

  随着金融期权的日益发展,其标的物还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不少金融期货无法交易的
东西均可作为金融期权的标的物,甚至连金融期权合约本身也成了金融期权的标的物,即
所谓复合期权。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称,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
利,又有自己对对方履约的义务。而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
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履约保证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交易
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
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其无需开立保证
金账户,也就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
现金流转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

  金融期

权交易
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即盈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
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
时,他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追加保证金。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
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

 

  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
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格不发生任何现
金流转。
盈亏的特点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
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而在对冲或到期交割前,价格的变动必
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亏损,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从理
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性,他
们在交易中的盈利和亏损也具有不对称性。从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
有限的,仅限于所支付的期权费,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
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收取的期权费,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当然,
在现实的期权交易中,由于成交的期权合约事实上很少被执行,因此,期权出售者未必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