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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基建期间涉税问题浅议

 受煤矿建设工期长、投资大、审批手续复杂以及会计人员对税务法规理解力等因素影响,
煤炭企业在基建期间容易忽视一些涉税问题。本文以税务政策和企业案例,对煤炭企业基建
期间的几个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

 

  案例

1:出售火工品 

  

××煤炭基建企业采取统一对外采购火工品并进行集中管理,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

××煤炭基建企业领购火工品,双方之间通过工程往来进行资金结算。 

  会计处理:购入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领购

 

  借:应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原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二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

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因此,对于将火工品提供给施工方的行为在税收上发生了增
值税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应为:购入

 

  借:

 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 

  领购

 

  借:

 应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销项税) 

  案例

2:转供水、电 

  

××煤炭基建企业每月根据实际耗用水、电与供水电方-××二号井进行结算,然后再与

××煤炭基建企业提供基建工程的各施工单位按其实际耗用水、电量进行工程往来结算。 

  会计处理:扣款时

 

  借:应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应付账款(××二号井) 

  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二号井)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

[2009]537 号)中明确: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