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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涉食品药品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在最高法院

9 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判决

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司法解释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

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于 知假买假 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

识。有的法院支持

,

 

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 释支持了 知假买假 的索赔

,对于统一司法尺度、

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

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

,

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 知假买假

,

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法院民事

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

,“

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 双刃剑

,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

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

”……

   买一赠一 有奖销售

在市场竞争中

,商家经常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

  杨立新介绍

,司法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对

,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在赔偿问题上通常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

问题

,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即使是赠品,

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

军工说

,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

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

,因此司法解释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

,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

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

损害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

,与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无论是明星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都有义务去了解其

安全问题。而且这也是一种推销行为

,是流通环节的一部分,

因此几方都有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

晨光说。

  那么 连带责任 应该如何承担

?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

连带责任中

,

 

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 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

 

告向其 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近年来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更好地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 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

,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 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