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 明年3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
资本”,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
设立的验资机构 验资并出具证明”。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
行。
国家工商总局29日对此表示,
《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
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充分利用现代
公 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
创新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
十分重 要的意义。
据悉,此次修改公司法的12个条款,除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
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
优化营商环境。
同时,为了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公司法修改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
提交验资报告。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
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
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焜 SJ3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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