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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

〖提要〗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提单责任险保险赔偿纠纷。目前国内开展责任险业务的主要是外资
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国外的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如

TT CLUB 等。随着形势发展,这一在

国外已经很成熟的险种将在国内大量出现,所以对该类问题的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
义。本案涉及是提单责任险保险赔偿纠纷,属新类型案件。审理提单责任险纠纷应优先适用

《海商法》,并可适用《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在这类案件中,承运人的提单签单代理应认定为

具有可保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并应承担重要事项告知义务。

  〖案情〗

  原告上海星星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

  被告皇家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皇家保险)。

  

2000 年 12 月 12 日,星星公司填写了皇家保险提供的综合运输责任保险投保书,选择

投保附加险中的(

C)受托人责任保险和(G)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为 2001 年 1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在投保书所列的基本险 A 提单责任保险中 

“损失记录:请注明

在过去五年中发生的所有提单项下的索赔

/损失

”一栏中,星星公司填写为“无”。

  

2001 年 2 月 13 日,星星公司以传真方式通知皇家保险决定投保该投保书中列明的险种:

A)提单责任保险和(B)财务损失,接受免费赠送(D)包装责任保险,并要求将 AIR 

SEA TRANSPORT INC.、SHANGHAI AIR SEA TRANSPORT INC.(星星公司)、AIR SEA 
AIR CARGO INC.、AIR SEA TRANSPORT (HK) LTD.、BONDEX AIR & SEA LOGISTICS 
INC.、BONDEX CHINA CO., LTD.、HAICHENG AIR SEA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ENT  CO. ,   LTD. 、 CHINA  LOGISTICS  CO. ,   LTD. 、 和 AIR  SEA  TRANSPORT 

CANADA) INC.等九家公司一并列入保险单,保险期间为 2001 年 2 月 1 日至 2002 年 1

31 日。上述被保险人中,只有 AIR SEA TRANSPORT INC.、BONDEX CHINA CO., LTD

CHINA LOGISTICS CO., LTD.有自己的提单。星星公司和 AIR SEA TRANSPORT INC.

曾经被作为共同被告,发生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但星星公司未将上述事实告知皇
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