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
探
〖提要〗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提单责任险保险赔偿纠纷。目前国内开展责任险业务的主要是外资
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国外的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如
TT CLUB 等。随着形势发展,这一在
国外已经很成熟的险种将在国内大量出现,所以对该类问题的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
义。本案涉及是提单责任险保险赔偿纠纷,属新类型案件。审理提单责任险纠纷应优先适用
《海商法》,并可适用《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在这类案件中,承运人的提单签单代理应认定为
具有可保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并应承担重要事项告知义务。
〖案情〗
原告上海星星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
被告皇家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皇家保险)。
2000 年 12 月 12 日,星星公司填写了皇家保险提供的综合运输责任保险投保书,选择
投保附加险中的(
C)受托人责任保险和(G)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为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在投保书所列的基本险 A 提单责任保险中
“损失记录:请注明
在过去五年中发生的所有提单项下的索赔
/损失
”一栏中,星星公司填写为“无”。
2001 年 2 月 13 日,星星公司以传真方式通知皇家保险决定投保该投保书中列明的险种:
(
A)提单责任保险和(B)财务损失,接受免费赠送(D)包装责任保险,并要求将 AIR
SEA TRANSPORT INC.、SHANGHAI AIR SEA TRANSPORT INC.(星星公司)、AIR SEA
AIR CARGO INC.、AIR SEA TRANSPORT (HK) LTD.、BONDEX AIR & SEA LOGISTICS
INC.、BONDEX CHINA CO., LTD.、HAICHENG AIR SEA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ENT CO. , LTD. 、 CHINA LOGISTICS CO. , LTD. 、 和 AIR SEA TRANSPORT
(
CANADA) INC.等九家公司一并列入保险单,保险期间为 2001 年 2 月 1 日至 2002 年 1
月
31 日。上述被保险人中,只有 AIR SEA TRANSPORT INC.、BONDEX CHINA CO., LTD
和
CHINA LOGISTICS CO., LTD.有自己的提单。星星公司和 AIR SEA TRANSPORT INC.
曾经被作为共同被告,发生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但星星公司未将上述事实告知皇
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