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入世后中国保险法的修改和完善

摘要: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保险业面临着国际保险业的挑战。世贸组织有关保险

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则及其成员国的保险法律将对中国的保险业的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
的保险法在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的分类、保险业资金的运用及监管、保险合同的无效制
度和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不合乎国际保险法律以及世贸组织通行规则的
缺陷。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全面评析,从而提出了思考性立法建议。

  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业资金;保险代位权;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民商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它担负着组织社会基金,确保社
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安宁的任务。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一种行业性法律制度,保险法是国家法
律体系的一部分。我国加入

WTO 后,作为其成员国必须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附件和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世界贸易组织实体法律文件的规则。同时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

我国的保险法与其他成员国的保险法律应当与有较强的相似性。然而,我国保险法的有些规
定与

WTO 成员国保险法律相关规定在很多方面不一致,有些甚至存在冲突,致使政府保

险监管不力,保险关系人在进行保险投保和理赔时,面临法律上的冲突和障碍,从而影响
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为此,笔者对入世后我国保险法的完善,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所谓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指保险公司以何种机构来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组织
形式对保险业的经营和监管能产生重大影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保险法律对保险公司的组织
形式都有特别规定且都进行严格限制,以确保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在除英国、美国等极少
数国家和地区外,其余各国均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或组织。一般
来说,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两类。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形式,非公司制包括保险合作组织及其它类型的互助团体。
[1](P297)如相互保险社等。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参加人数无限制,资金容易募集,且
股东责任有限,十分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特点而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当今世界保
险法律几乎大都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我国保险法对此也
有明文规定,除了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外,(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并非典
型的商事公司,而属于一种国有企业。参见漆多俊《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
善途径》,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2 年第 1 期。因此笔者认为保险法作为一

部不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公司类别的法律,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没有必要进行硬性规定。
目前,几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如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就此也将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保险法上的历史。)其余均为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我国保险法却没有明确规定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在

WTO 成员国中,相互保险

公司是普遍存在的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在各国关于公司的法律中,一般都只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