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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在民法中的贡献

内容提要: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仅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民法理论体系

也产生了冲击,民法的价值、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体系、物权制度乃至公序良
俗原则等等都必须对这种冲击作出回应,以使民法在新的世纪里更好的适应社会的需要,
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环境问题、民法、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回顾人类民法数千年的发展史,是一幅人类不断追求社会关系的和谐;不断争取权利,

寻求平等和幸福的历史画卷。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民法经历了一次次的冲击与碰撞,从
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到财产权体系的重构,以及人格权、知识产权的确立,民法体系在不断
的发展与完善。

20 世纪中叶以后,人类挟其运用核能及电子科技的能力,将人类社会推进

到科技时代。这波科技革命虽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便利与文明,但对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也百
十倍于过去的工业革命,特别是公害的频生、自然环境的恶化、物种灭绝的危机,不仅伴随
而生,而且日趋严重。自

1972 年

“罗马俱乐部”发表以《增长的极限》为题的报告以及第一次

联合国环境大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德召开以来,环境问题成为人类关注的焦点,甚至已被
提升到至关人与社会生死存亡的高度。

[1]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与自然人的

生存关系极为密切,自然不能对这些问题熟视无睹。但是,当民法试图帮助人们去解决这些
棘手的问题时,即发现很多现有的原则和规则却失去了应有的能力和作用。越来越严重的环
境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也冲击着民法的传统理念和制度规范。在

21 世纪,民法如何回

应这种冲击,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对民法价值的重新思考

 

法的价值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

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评
价。

[2]我们考察民法的价值,需要将法的价值的三个方面的含义综合起来考察。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法的价值在于对个体的尊重与保护,进而追求人与人之间关系

的和谐。这种价值自罗马法以降,一直推动着市民社会的进步。私法最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
私法来源于生活,其本身就是生活、最富有生活的品格。它是

“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

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术。私法配称人间指南、人生向导。

[3]然而,在

今天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面前,人们不得不对这种价值重新进行思考。

 

传统民法所尊重与保护的个体,仅限于人类社会内部之间。

[4]人域之外的自然界,一

概被民法作为客体,人类可对其进行任意的支配。洛克认为,

“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

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育的兽类,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