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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探讨

内容提要: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要求;对不附抗

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应该以法定权利说作为其法理上的支撑,而对于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
求权来说,应当以权利转移说来作为其法理基础;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确立的目的在
于更有利的保护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和减少索赔的成本和诉讼成本;基于这两个原因应当
对我国《保险法》中的责任保险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重构。

  关键词: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责任保险(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发展到今天,从某种程度上说责任保险是为受害之第三
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对于责任保险的理赔,传统上的做法是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赔偿,
被保险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赔偿,也就是采取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顺序理赔

的方式,这样无疑增加了责任保险三方的成本。鉴于对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减少保险
三方的成本,本文拟对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尝试性探讨。

  一、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请求权的基础分析

-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要求

  由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受害之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为目的,因而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第三人保险(

third party 

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无论其如何称谓,也无论
对责任保险下何种定义,责任保险发展到今天,从某种角度上说责任保险是以受害之第三
人为其存在基础的。承认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可以说是责任保险发展趋势所必须。
首先我们从责任保险发展趋势来分析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确立的基础分析。

  诚如学者指出,责任保险是顺应工业革命后分散危险(赔偿)的需要而产生的

1.由于

19 世纪后半叶,工业化国家的普遍存在的诸如工厂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产品
致人损害等工业事故,使得加害人对这些责任的赔偿不堪重负,而责任保险就是为分散这
种赔偿的负担而顺时代潮流而生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责任保险有以下两个对受害之第三
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有影响的趋势:

  

1、责任保险以保护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为其基本目标 2.随着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

对受害之第三人的保护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从纯粹的填补损害的责任保险中分离出

“以被保

险人对受害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为填补对象的责任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给付赔偿金为先决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到受害之
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

“直接”请求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也就

成为责任保险这种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