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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公估人的评价及展望

[摘要] 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中介由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三类主体构成,我国早已出

现了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也已正式启用,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还需要公估人规
范执业。本文阐述了公估人产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指出为完善公估人制度,
还须提高公估队伍人员素质、加强机构设置、建立担保机制。

  

[关键词]保险 保险公估人 中介市场 理赔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阶段,由
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
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
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估人产生的背景

  保险公估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并据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专业分工的产物,
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
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储备
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
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
手段表现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
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
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
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

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
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
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