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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人视角探悉环境权理论

【摘要】

“法律上的人”随法域的差异而呈现不同的特征,环境法上的“人”应该是“生态人”。

本文从

 

“生态人”视角对现有的环境权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环境权的实质是人类和其他物

种的

“种际权”,即生态总体框架下人和其他物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因此,环境权就是所

有物种都能平等地在自然状态下生存和繁衍的权利,这个权利包含了三个子权利系统:

1、

珍稀物种种群的栖息地免遭入侵权;

2、自然环境的清洁权;3、濒危物种的受拯救权。 

【关键词】生态人

;环境权;珍稀物种种群的栖息地免遭入侵权;自然环境的清洁权;濒危物种的

受拯救权

 

【正文】

 

  环境权是生态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石。从其诞生伊始,各国环境法学家一直致力于对其的
概念与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诠释,并盛赞其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

《世界人

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里程碑。但同时,环境权所招致的批评也从未停止,因为
正如其批评者所言,环境权存在着概念模糊,主体范围不确定,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化
等缺点。笔者认为,这些批评昭示了环境权理论的亟待完善之处

——而环境权之所以不够完

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将生态人的身份与经济人、社会人相互混淆的缘故。

 

  

 

  一、环境权理论的现状

 

  

 

  目前,对环境权概念有诸多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
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
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权并不仅仅指权利,而是基本环境权利和基本环境义务
的统一。所谓的基本环境法律权利,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

“享用”

包括享受和开发、利用环境的某种功能。所谓基本环境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保护
环境的义务。这里的保护包括保护、改善和治理等。

[2] 

  

 

  有的学者主张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种,它和其他人权一样,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
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根据环境权理论及有关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
义务是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是环境权的各项子权利或派生权,又是环境权得
以实施的保障。因此,环境权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与
环境请求权等。

[3] 

  

 

  有的学者主张环境权应当是

“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的主体是作为个体的公民和作

为整体的人类,国家、法人等组织不应该成为环境权的客体。环境权的子权利系统包括良好
环境权和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