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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探究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最近几十年"环境

"的出现扩大了环境法的范围,然而关于环境权法律关系主体范围问题存在争议,文章试

图通过对环境权的解读来从理论上论证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从而在理论上否定动物、植物成
为主体的可能性。

 

  

 【关键词】: 环境权; 法律关系主体; 人权

  一、环境权解读

 

  

 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

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
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

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 

  

 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

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

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
境的庄严责任。

"在 1992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

环境权:

"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

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 

  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进行界定,且
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在相通之处。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
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进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

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特殊法人

-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

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
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良好环

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
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
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
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
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
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5] 

  

 而吕忠梅教授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并与个人生活

密切联系的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达滨权、嫌烟权等;二是既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
康直接相关又与公益性或与公共性密切联系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