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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摘 要]:英国实行由议会立法、贸工部全面监管和保险同业工会自我管理相给合的保险

监管制度。美国实行联邦政府双重监管制度。日本正在改变其严格的行政式保险制度。本文借
鉴西方保险监管制度,从保险立法、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
度对策。

  

[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比较

  保险业是集风险性和金融性于一体的行业。基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
国大多建立了比较严格的监管制度,其中以英、美、日等西方国家最为完善、系统。对其进行
比较研究,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一)

 英国保险监管制度。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采用

“公开性自由”原则,实行由议会

立法、贸工部全面监督管理和保险同业公会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

1982 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

1983 保险公司财务条例》、

1981 年保险公司条例》、

1983 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

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

1990 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

  贸工部是国家设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的具体机构是贸工部下设的保险局。保险
局与其在贸工部的其它单位如法律处、公司调查处和审计处一起,同保险业界的代表机构保
持着密切联系。贸工部监管以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监管中心,对保险费率、保单条款内容和
公司所有权等,一般不进行干预。

  英国保险业以高度的行业自律为特色。保险业自律组织负责各自不同的管理范围。行业
自律的主要机构有:劳合社理事会、英国经纪人委员会、保险推事局、保险人协会、寿险组织
协会和个体保险仲裁服务公司等。英国行业自律管理是在政府宏观管理的要求下产生的,对
保险宏观监管起辅助作用。

  (二)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

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联邦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
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义务。美国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各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
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但各州保险
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
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

55 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管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