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1 农药登记制度
1.1 农药管理法规
1978 年根据国务院对《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农林(保)字第 26 号]批转报告的精神,农业部
农药检定所恢复建所,负责农药管理等工作。
1982 年,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国务院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农药登记规定》(
[82]农业保字第 10 号),并成立了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
会。同年,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1997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实施登记管理制度。该《条例》明确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协助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正在修订《条例》,
其修改的最大变化将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完善登记的再评审制度等。
1.2 农药登记程序
目前,农药登记可分为药效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阶段。药效试验证有效期 3 年,临时登记证有
效期
1 年(可续展 3 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 5 年(可续展)。
根据农业部第 517 号公告(2009 年第 971 号公告修订)规定,自 2005 年 7 月 15 日起,农药田间
试验审批、农药临时登记、农药正式登记、农药分装登记、农药续展登记和农药广告审查
6 项农药行政许可纳
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应当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办理。
申请人按农药登记程序,首先由省所农药检走机构初审,通过后送交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境外的直接在综合办公大厅办理),经受理后转农药检定所。随后,农药检定所所各专业处室(生测、分
析、毒理、环境、残留、监督和药政综合)审批通过,对特殊的药效试验、所有的临时登记和新农药分别提交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见图
l)。对通过的上报农业部批准,并分别颁发批准证书和登记证。
根据农药检(药政)[2010]35 号文,自 2010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和山东 6 省
市(直辖市)开展农药登记网上审批试点。
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由 18 名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每月开会对每个产品进行审查,超过 2/3 票
数的产品才能通过评审。
农药正式登记评审委员会由农业部、五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
集团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林业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粮食局等单位的
35 名专家组成(任
期三年),另外还有
1 名特邀毒理学专家,每年开会对每个新产品进行审查,超过 2/3 票数的产品才能通
过评审。
2007 年 12 月 8 日,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 10 号令,废止 2001 年的《农药登记资料要
求》农农发
[2001]8 号。
1.3 试验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