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分析

【摘要】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问题。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根本之举是落

实环境民主,重点是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完善政府环境责任需要环境理念的改变,从管理
走向治理,实现环境善治;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还需要改革现行的环境立法体制,由行政主
导变为立法主导。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民主;环境理念;环境立法体制 

【正文】

 

  环境法实效性不足是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环境立法的数量在整
个部门立法中是增加最快的,早期环境立法供给不足的情况已经基本解决,环境立法体系
日趋完整,主要环境问题的解决都已

“有法可依”。但在环境法制建设迅猛发展的同时,环境

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实际效能尚未达到人们的预期要求,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
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立法目的没有完全实现,出现了环境立法不断增
多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这一局面。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环境立法本身存
在问题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在环境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最根本的
问题。政府环境责任是指环境立法中所规定的政府在环境领域承担的第一性环境义务和第二
性环境义务,环境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
环境立法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重政府环境管理轻政府环境服务、重政府环境主
导轻公众环境参与、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导致政府在环境领域
的公信力降低和执行力减弱,从而严重影响了环境法的实效性。中国环境问题的主因是

“政

府失灵

”而非“市场失灵”,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加剧了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所以,在“政

府失灵

”作为中国环境问题主因的情况下,要克服环境法实效性不足的局面,必须完善政府

环境责任。政府环境责任在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都非常明确的体现出来,

20 世纪 60、70

年代,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个重大转变就是完善政府环境责任。

 

  

 

  中国环境立法中对政府环境责任的控制之所以长期不到位,涉及环境民主的落实、环境
理念的改变和环境立法体制的健全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完善政府环境
责任的关键。

 

  

 

  一、环境民主的落实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根本之举是落实环境民主。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有着一定历史原
因的,这个历史原因就是专制主义的法文化传统。专制主义的法文化传统虽然是历史的,但
其影响却弥漫至今。法文化传统是历史沉淀的产物,要消除其影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