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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摘要: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保护吁求在人格权法中的反映。传统人格权法不利于保护公民

的环境利益,民法应当规定环境人格权,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并采取
传统民事救济手段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保护环境人格权。

 

关键词:环境人格权

 民法 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的人格权制度是对主体本身进行直接保护的制度,是民法的基础性制度。人格权是
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作为生活在环境中的人,应当获得适宜的生存环境,体现
出其作为主体的尊严;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环境中的人,则不能被认为是有
尊严的。因此,良好适宜的环境是人生存发展的基础,它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环境人格权是
由环境权概念演变而来的,是环境保护吁求在人格权法中的反映。

 

  从传统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情况来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是健康权,但通过健康权来
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医学标准,以身体的功能性障碍和
疾病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在环境权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损害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
重后果,传统人格权无法涵盖。

 

  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已出现了不少要求保护环境权的案件。如阳光权纠纷、通风权纠
纷、水污染纠纷、热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眺望权纠纷、恶臭妨扰纠纷以及家庭装修污染纠
纷等等。

[1] 

  可以预见的是,像这样的环境纠纷案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
还会越来越多。传统的相邻权制度固然可以提供一定的救济,但这种救济一方面缺乏保护环
境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还表现出滞后性的不足,更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规定。所以,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人格权是十分必要
的。

 

  另外,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民法,已有立法例。以

1996 年最新颁布的乌克兰

民法典为例,其第二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保护权、消除
威胁生命和健康之危险权等等,其中还专门规定了环境权。环境权这时已经成为人格权的一
个组成部分。

[2]乌克兰民法典的这一立法例,代表了当今民法发展的新趋势,值得我们借

鉴。

 

  二、环境人格权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