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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环境刑法

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京东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首届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环境刑法学术研讨会”2009 年 4 月 4 日在

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来自国内实务部门和科研院校的著名刑法学者、环境法学者、法官、
检察官、政府官员以及韩国青州大学法学院的知名刑事法学者等一百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环境刑法学术研讨会共收到国内外学者撰写的论文六十余篇。研讨会共分四个单元,
与会国内外学者主要围绕

“环境刑法的科学定位”、“环境刑法的立法与政策”、“环境刑法的

基础理论

”、“具体环境犯罪研究”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因为研讨会发言人较多且思想丰

富,这里仅将主要代表性观点综述如下:

  关于环境刑法的科学定位

  关于环境刑法的定位问题,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之雄从环境问题的五个特点出
发,归纳出环境刑法的特质:规范刑法系统自身之外的高度依赖型。具体体现为高度的科技
性、高度的政策依赖性、高度的行政从属性。

  关于环境刑法学学科构建的根本性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付立忠提出构建环
境刑法学将会发挥以下积极作用:滋养和促进新学科的孕育与形成;有利于提升科研开拓
创新的几率;有利于有效地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环境刑法学具有以下三项学科功能:第
一,直接引导人们生活健康发展的功能;第二,间接调和人与自然和谐有序演进的功能;
第三,最终遏制人类社会迈向自毁之路的功能。

  关于刑法在生态安全保护方面的拓展空间问题,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颜九红从实
证分析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在生态安全保护方面,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提出应当从司法解
释入手,降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定量数额,同时从立法上降低环境犯罪的入罪门
槛。

  关于环境犯罪侵害的法益问题,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巍从物本法益说与人本法益
说的对立出发,认为物本法益说与人本法益说均有缺陷。提出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分为两
类,一类是传统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另一类是环境权,虽然环境权的内容、界限并不
十分确定,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环境权的存在。

  关于环境刑法的立法与政策

  关于环境刑法立法,韩国青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炳宣介绍了韩国环境立法的内容。韩国
环境立法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令和其他法律规范,包括民事法
律、行政性法律以及刑事法律;第二部分是附属性刑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