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及方法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说
:
“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 ,最重要的是对文件的解释。”可见 ,
正确理解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文件是正确地运用法律
,公正地处理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保
险合同素有
“最大善意合同”之称 ,但现实生活是错综复杂 ,富于变化的。保险双方当事人
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亦难免发生争议
,甚至引起仲裁和诉讼。若这些纠纷得不到
很好的解决
,不仅影响合同的
“生命力” ,而且对当事人合法权力的维系也是一种威胁。因
此
,强化与完善保险合同解释制度是日显迫切且具深远意义的工作 ,一直受到许多国家立
法和司法的重视。
一、关于合同解释
我国多数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含义的挖掘与领会。这一定义
基本揭示了合同解释的本质核心。然而合同解释的最根本目的则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
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
,有助于合理化解矛盾。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 ,只能是在处
理合同、纠纷过程中
,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阐释说明。因此 ,从这一角度讲
,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是合同解释的主体
,只有他们作出的解释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
同解释的客体相对宽泛
,它不限于发生争议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 ,需要解释的又不拘
泥于合同条文的字面含义。为了探求当事人真意
,力求公平 ,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当事人的
行为
,订约、履约过程以及行业习惯等客观情况所体现出来的意义 ,合同暗含条款内容等
等
,同样应当予以考虑。
二、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1、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即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 ,尽一切可能去寻求当事人的内心真
实意愿。尽管这一标准发展至今
,受到了客观标准的挑战 ,但自从法国民法典确立这一原
则纲领时起
,其合理性成份不仅为大陆法系国家广为延用 ,甚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纳。
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合同解释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相一致的。这一点
,合同解释区别于法
律解释。合同的拘束对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
,法律的规制对象却是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
会成员
;合同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 ,法律却要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所以
,法律解释把法的稳定性、权威性放在首位 ,遵循客观性标准 ,其宗旨
在于探求法本身所具备的逻辑含义
;而合同解释则注重当事人间的衡平 ,即具体案件的妥
当性
,解释标准是主观的。不仅如此 ,二者在解释的主体、客体、原则、方法等诸方面均存在
明显差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确立合同自由原则
,那么就势必要相应强调解释合同的
主观标准
,给当事人以尽可能大的自由度。
《合同法(草案
)》亦体现了这一精神 ,即沿用
了意思主义解释合同。但这并非绝对意思主义
,而是要兼收表示主义的合理成分 ,形成一
个完善、科学的合同解释标准
,这恰恰顺应了世界各国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潮流 !2、诚
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信守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