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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及方法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说

 :

“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 ,最重要的是对文件的解释。”可见 ,

正确理解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文件是正确地运用法律

 ,公正地处理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保

险合同素有

“最大善意合同”之称 ,但现实生活是错综复杂 ,富于变化的。保险双方当事人

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亦难免发生争议

 ,甚至引起仲裁和诉讼。若这些纠纷得不到

很好的解决

 ,不仅影响合同的

“生命力” ,而且对当事人合法权力的维系也是一种威胁。因

 ,强化与完善保险合同解释制度是日显迫切且具深远意义的工作 ,一直受到许多国家立

法和司法的重视。

  一、关于合同解释

  我国多数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含义的挖掘与领会。这一定义

基本揭示了合同解释的本质核心。然而合同解释的最根本目的则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
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

 ,有助于合理化解矛盾。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 ,只能是在处

理合同、纠纷过程中

 ,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阐释说明。因此 ,从这一角度讲

 

,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是合同解释的主体

 ,只有他们作出的解释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

同解释的客体相对宽泛

 ,它不限于发生争议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 ,需要解释的又不拘

泥于合同条文的字面含义。为了探求当事人真意

 ,力求公平 ,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当事人的

行为

 ,订约、履约过程以及行业习惯等客观情况所体现出来的意义 ,合同暗含条款内容等

 ,同样应当予以考虑。

  二、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1、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即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 ,尽一切可能去寻求当事人的内心真

实意愿。尽管这一标准发展至今

 ,受到了客观标准的挑战 ,但自从法国民法典确立这一原

则纲领时起

 ,其合理性成份不仅为大陆法系国家广为延用 ,甚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纳。

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合同解释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相一致的。这一点

 ,合同解释区别于法

律解释。合同的拘束对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

 ,法律的规制对象却是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

会成员

 ;合同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 ,法律却要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所以

 ,法律解释把法的稳定性、权威性放在首位 ,遵循客观性标准 ,其宗旨

在于探求法本身所具备的逻辑含义

 ;而合同解释则注重当事人间的衡平 ,即具体案件的妥

当性

 ,解释标准是主观的。不仅如此 ,二者在解释的主体、客体、原则、方法等诸方面均存在

明显差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确立合同自由原则

 ,那么就势必要相应强调解释合同的

主观标准

 ,给当事人以尽可能大的自由度。

《合同法(草案

 )》亦体现了这一精神 ,即沿用

了意思主义解释合同。但这并非绝对意思主义

 ,而是要兼收表示主义的合理成分 ,形成一

个完善、科学的合同解释标准

 ,这恰恰顺应了世界各国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潮流 !2、诚

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信守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