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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差异性分析

[摘  要]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作了规定,但仅
是简单提及,且规定得较为原则。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不同,
必然使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差异性,忽视这种差异
性,在保险实务中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违保险合同的公正,甚至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此,要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差异性,对《保险法》作必要的修改。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无论财产保险还
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原则上都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利
益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即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投保人购买
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在财产保
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这一特性,在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
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赌博而获利,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各国保险立
法一般都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同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
险活动的日趋复杂,各国在保险立法中不断对该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

11 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
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显然,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一章的

“一般规定”中加以规定,是将

保险利益原则视作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都适用的原则。我国《保险法》虽对保险利益
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未体现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
同中适用的差异性。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实务中出现的保险利益的一些问题没有法律
依据。如:是否所有的保险合同都严格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
险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有何要求?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还
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有要求?以上这些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照搬

《保险法》关于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在保险实务中

易引起保险合同纠纷,有违保险合同的公正,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有必要分
析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差异性,根据保险实务做法,并借鉴其他国家保险法律
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完善我国的《保险法》。

  二、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