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流域管理机构模式分析

【摘要】

2002 年修订的我国《水法》确定了我国流域管理的基本模式,流域管理机构作为水利

部派出机构存在。这一模式无法解决部门间涉水管理权的冲突问题,需要改进。国外三种主
要的流域管理机构模式为我国提供了借鉴。我国应采取综合流域机构模式,建立流域管理委
员会和流域管理局,并与地方管理机关相结合进行综合的流域管理。

 

【关键词】流域管理

;流域管理局;流域协调委员会;综合流域机构 

【正文】

 

  作为人类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自然要素,水资源因其具有流动性和生态完整性,对
其按流域进行管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

1968 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水宪章》提出,

水资源管理应以自然流域而非行政区域为基础;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二

十一世纪议程》则全面阐述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水资源按照流域一级伙
子一级,采取适当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流域管理能够较好地解决长期以来水资源按行政区
域和部门条块分割所带来的不协调问题。我国立法也应这种需要做出了调整,

2002 年修改

的《水法》就确定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但在该体制中,流域管理
机构仅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无力解决部门条块分割的问题。针对这一体制存在的问题,
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改革模式的建议。本文将分析国际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流域管理机构模
式,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尝试做出较为合理的模式选择。

 

  

 

  一、我国的流域管理立法框架

 

  

 

  我国水资源管理模式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的。

1988 年《水法》采纳了

“统

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的管理体制。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就中央一级而言,除作为水行政主管

部门的水利部之外,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电力公
司、建设部、交通部和卫生部等部门都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管理权,形成了

“九龙

治水

”的格局。[1]这种区域、部门条块分割的方式在 2002 年修订的《水法》中得到了改变,修

正案确定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

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在此基础上,水法确定了流域管理机

构的法定管理范围:参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审查并管理流域内水工

程建设

;参与拟定水功能区划,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审查流域内的排污设施;参与制定水量

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审批在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参与取水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