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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建设的合理尺度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存在的缺陷,介绍了我国在环境立法体系、环

境权利体系和环境立法体例的不断完善,提出了环境法建设中应把握的合理尺度。

 

关键字:环境法

 环境权利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改革开放近

30 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环境法律制定修改了《环

境保护法》。颁布并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合

理开发资源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

《水法》、

《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和《农业法》等。国务院

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适应当地情况的环境地方法规。我国已初步
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但其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环境保护法》在体例上将自然资源保护规

定为环境保护的两大内容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
管理机制。此外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其基本法的效力并没有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中表现出来。
而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形式通过其并非宪法规定意义上的基本法律

”这与国际社会

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中国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的思想不相符合并且在司法和
行政工作中适用环境法时也不能从法的效力上解释其高于环境保护单行法律。

 

第二有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涵盖了整个自然资源保护领域

和污染防治领域,但仍有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污染控制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如野生植物资
源海洋资源和湿地资源的保护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法律还未制
定。

 

第三较多环境法律的立法基础已发生变化。修订过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中国当时实行

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

.而现在则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另外还有许多资源法律颁布于计

划经济时代

.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缺乏如何利用价值规律和经济手段保

护资源的法律规定。

 

第四

.现行的环境法中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少配套的法律和部门规章加以细化因而操作

性不强。并且在立法内容上也还缺少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有的制度规定得不够完善。例如

:

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没有规定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效率原则等。

‘’三同时’‘制度没有推行”三

同时

“保证金制度.这样不利于‘’三同时”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