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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分析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保险法的施行必将
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迅猛发展。由于新保险法的实施以来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
保险合同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和情况,成为人民
法院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课题组专题主要就保险
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为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
提供意见和对策,以期起着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调查基本情况
  我们就修正后的保险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课题组深入到宜宾、
乐山、遂宁、自贡、巴中等五个中级法院所辖中级和基层法院,有选择性地召集承办保险合同
纠纷案件的法官进行座谈,到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分别参加寿险会员单位、财险会员单位的
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到成都、乐山、宜宾等地的三家保险公司进行座谈,并
对各地法院报送的

50 件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以及对全省法院五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

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及表现出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
  

1999 年至 2003 年,我省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 1150175 件,审结 1141758 件,结案率

99.27%,其中,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028 件,占民商事案件受案的 0.89

‰,审结

995 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的 0.87

‰,解决争议金额 3227.21 万元,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

经济损失

810 余万元。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1、撤诉的多、驳回起诉的少。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有 251 件,占

审结的

995 件的 25.2%,接近四分之一,据统计,它是法院受理除离婚案件之后的,撤诉

案件最多的民事案件,且撤诉案件由

1999 年的 30 件逐年增多至 2003 年的 90 件。驳回起诉

的案件五年共有

43 件,占审结的 4.3%,驳回起诉结案的少。统计表明,通过人民法院的公

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分清了责任,一方面,原告知道诉讼无理主动撤诉的多了,当
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少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维护和树立企业形象,加大了与对方当
事人的协调力度,通过双方主动友好协商达成调解意愿撤诉的多了。
  

2、判决的多、调解的少。审结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的 138 件,占审结的

13.9%,虽调解案件从 1999 年的 27 件上升到 2003 年的 40 件,但仍然所占比例很低,低于
民事案件平均调解率

20 多个百分点,审结的案件判决的 531 件,占审结 995 件的 53.4%.判

决的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判决案件在保险合同案件中最多;二是判决结案的逐年增
多,从

1999 年的 72 件逐年上升至 2003 年的 205 件。这表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旦进入

诉讼程序,除少数自行和解的外,由于法庭上的对抗性较强,双方在法庭上和解的难度增
大。
  

3、简易程序审理的多、普通程序审理的少。五年来审理的案件中,按照简易程序审结的

案件

695 件,占审结的 995 件的 69.9%.按普通程序结案的 300 件,占审结的 995 件的

30.1%.根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可以看出,我省近七成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由基层人民法院在管辖。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