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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几对基本概念

 

[摘要]:保险法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保险合同是一类专业性很强的特殊民事合

同。一般社会公众由于缺乏保险知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未必
完全理解。对于一些专业术语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了现实生活中保险纠纷的增多。本文从一
则保险案例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以期廓清这些概念的基本涵义,减
少实践中由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差异而产生的纠纷。

  

[关键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足额保险,超额

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至今已七年整,且《保险法》已经历了第一次修正(修订
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应该说学界及司法界等人士对保险法的理解

比较透彻了。可是笔者在工作学习中发现,无论时学界还是司法界等,对保险法中的一些基
本概念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这从一些媒体对法院关于保险纠纷案件的判决的报道中就可以
看出。如《车辆全额投保,保险公司咋不全赔》

①之类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笔者不揣浅陋,

想从一个简单的案例入手,对保险合同(保险法)中的几对基本概念进行分析,以求教于
大方。

  

1999 年 5 月,河北省涿州市法院的一例一审判决震惊了国内保险业:车辆被毁,保险

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它打破了保险公司多年来养成的

“常规”-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李先生的夏利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为

6 万元,

并且载明于合同中,保险金额也是

6 万元。1998 年 1 月该车发生保险事故以致全损。由于对

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先生起诉保险公司。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全损时,到底
是按保险金额赔偿,还是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
收费理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车出险时的价值远

 低于保险金额 6 万元,这是一个

超额保险合同,因此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经权衡,法
院认为,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如按实际价值赔偿,将有失公平,于是作出判
决:按保险金额赔偿

②。

  事实上,该案如何判决,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的定性,即该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还
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若是定值保险合同,就应该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价值赔偿,而不问出
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若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就应该判决保险公司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
值赔偿,而不问保险金额多少(具体到本案来说)。第二个问题是本案中保险合同是足额保
险还是超额保险?若是足额保险,则全部损失全部补偿,部分损失部分补偿;若是超额保
险,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40 条第 2 款(现行《保险法》第 39 条第 2 款;以下均以修

订后的《保险法》为准)

 

“超过的部分无效”的规定,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赔偿。第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