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保险概念之立法反思

 

内容摘要:保险概念对于保险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各国学者历来众说

纷纭,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本文初步分析这些学说,并对之进行反思,从而提出自己关于保
险的

“三位一体式”的看法,旨在说明在从事保险研究与立法时应在统一的基础上正确对待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关键词: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何谓保险?这是研究与保险有关的各种现象的起点,也是进行保险立法时首先要面对
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此有个正确的认识。这里我仅在商事保险的意义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探
讨。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学者历来众说纷纭,各国立法也采不同的学说。我国《保险法》采
“择一说”,认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这种做法是否就意味着对保险已经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了呢?

  一、有关保险的各种学说

  关于保险的概念,各国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
成两派:

  (一)一元说

  所谓一元说,即主张不区分保险的对象,给保险下一个统一定义的各种学说。它又可以
分为损失说与非损失说两个流派。

  

1、损失说

  损失说认为,保险与人们因风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密切相关。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三
种主张:

    (

1 ) 损 失 赔 偿 说 , 认 为 保 险 即 赔 偿 合 同 。 其 代 表 人 物 之 一 , 英 国 的 马 歇 尔

S.Marshall)就认为:

“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

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