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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新思路探析

    摘要: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法律重拳出击。然行政执法分散与乏力、刑法规范滞后和刑罚
的不及时主要制约食品安全治理。建立检察机关牵头、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决策部门,协调
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防疫部门等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联合执法,紧密配
合公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活动,运行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和专项工作机制的新型基层工作模式。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罚的及时性;联合执法模式
  
  一、

 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安则心定,心定则社会和,社会和则百业兴。从温饱到小
康,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食品安
全问题较为突出。今年政协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
任刘佩智援引年度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称:近七成公众对食品

“没有安全感”。[1]

  为应对愈发棘手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

2009 年颁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严惩危食品安全犯
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2011 年,备受

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不同程度加重了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罪名的刑罚力度。最高检也下
达了《关于依法从快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加大了对危害食
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诚然,我国根治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法律
实践中仍有诸多因素制约食品安全的治理。
  二、制约食品安全治理的主要因素
  (一)行政执法分散与乏力
  从今年全国查处的食品违法犯罪案件看,食品安全已不是一个环节、一个领域的监管纰
漏。仅靠加大单一食品卫生部门的监管力度,治理效果甚微。加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
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具有监管职责的机构非常多。[

2]且各食品卫生

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仍还处于各自为战,并未形成

“五指握拳”。行业不同,监管缺位环节不

同。一个部门监督

“给力”,势必不能扭转全局。此外,行政执法未能与司法机关形成及时有

效的

“组合拳”,也仅仅停留在一旦查处,罚款“了事”的程度。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制裁乏力,

自然让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二)

 刑法规范的滞后

  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三大原则的核心,是制定成文法律规范的真正意图[

3],这就注

定它踯躅于新事物、新行为面前,而这也就天生

“造就”了刑法的滞后性。

  食品生产,紧随化学生物科学等生产技术发展的脚步,以食品添加剂为例,

“瘦肉精”、

“苏丹红”、“一滴香”、“发泡剂”各种新型的添加剂层出不穷。这些新事物在未显著的影响人类
身体健康之前,刑法如何矫正?再以

“瘦肉精”为例,1999 年农业部正式禁用“瘦肉精”,到

2008 年《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才将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

”)明确纳入刑事立案标准。近十年的时间,刑法终于突破谦抑性将“瘦肉精”列于刑事规

范之中。尽管我们不能否认这期间,刑法的确打击了违法使用

“瘦肉精”的不法之徒,但是一

直未正式明确的刑事法规,确也是

“瘦肉精”至今仍阴魂不散的原因之一,刑法规范的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