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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撰写的若干建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
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
鉴定结论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不同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等其他目的所出具的估价报告
书,它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
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
书是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的裁体,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是法院判决的法定证据。

 

  笔者认为在撰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具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格式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制

 

  

 

  日常估价目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规范格式是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建设部联合
发布的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包括封面、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

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等,全国的房地产估价
报告规范格式得到了统一。但是在撰写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文书上,不能仅仅按照《房地产
估价规范》,还要根据

2007 年 11 月 1 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包括标题、编号、

基本情况、摘要、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同时,《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

22 条也规定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要采用房地产估价专业领域的技术

标准和技术规范。即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作为司法鉴定人,要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基础
上结合《房地产估价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来撰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不能以行
业特殊性为由,改变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要求。笔者认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
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文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文书,应分别编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钢印和红

)仅用于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文书,落款处有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司法鉴定人的执业

证号等;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落款处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应
坚决杜绝两类文书混用的现象。

 

  

 

  二、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应用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因有些条件限制难以全面掌握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对
象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文书分析
说明过程中予以充分的表述,例如当评估某宗标的物时,对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用
途、土地使用年限等基准信息资料不是很了解或者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有异议时,房地
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收集的资料进行假设,向法院申请,获得法院的书面确认,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