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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权的探究

【摘要】学界对水权的内涵分歧很大,有单权说、双权说和多权说等学说。笔者认为水权是指

环境法上的主体在开发、利用、管理及保护水资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水所具有的权利的总
称。

 

【关键词】水权

;水资源;权利 

【正文】

 

  随着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日益突出,

“水权”这一词无论是在我国的学术界还是在日

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但对于究竟何为水权这一问题,学术界没有一个比较统
一且明确的认识,就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权说 

  

 

  这一学说主要流行于我国的民法界,并且在民法界居于通说的地位。单权说主要以裴丽
萍教授和崔建远教授为代表。该说认为,水权是指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进行使用、收益
的权利。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
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水资源的所有权为水权的母权,水权系由
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若不存在水资源所有权或者所有权权属不清,水权也就无从产生并
独立存在。

[1]水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汲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竹木流放水权

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不同类型的水权在性质、功能和效力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2]简单的

说,单权说认为

“水权一般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3] 

  

 

  单权说实际上是我国传统民法使用权理论在水权上的具体运用。

“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

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自然人个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收
益的权利。

”[4]由于水资源也属于自然资源的一分子,在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的情况下,水

资源使用权概念便相应产生。

“水资源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

水资源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5]单权说对水权所进行的界定实际上与水资源使用权没有

本质的区别。显然,作为民法上用益物权一分子的水资源使用权与水法上的水权显然不是完
全同一的概念。同时,单权说将复数的水权

(water rights)变成了单数的权利,而根据产权经

济学的有关理论,产权指的是一组权利束,不存在单数的产权。因此,单权说不但存在着将
水权与水资源使用权混同的不足,而且还有违于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所以,我们认为
单权说不是一种非常科学的水权定义理论,它最多只能算是一种水权的私法解读,它是在
民法的框架内对水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

 

  

 

  

2、双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