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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法功能的拓展

【正文】

 

  今天与大家一同讨论有关环境法的代际问题。这涉及讨论环境法的发展阶段,具体言,
主要是关于中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发展问题。为什么讲第二代环境法?大家可能首先会有一个
疑问或异议:这个是真问题还是伪问题?是真实命题还是虚假命题?环境法的发展阶段可
否以一代二代来区界呢?一般言,若作为真实问题或命题,至少有几个基本要求,比如共
识和有效性。这包括预言或断言的主旨和因素,判断背景和成立条件,规范性等。就共识来
说,关于环境法的代际问题,在国外已有讨论。我国也有学者参与其间。例如,

2002 年 11

月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研讨会在东京召开,主题是重新评判环境法,认为现行环境法
需要更新以确保其有效实施,讨论第一代环境法的收获和第二代环境法的任务。当时还在西
南政法大学任教的曹明德教授、邵方教授等人将会议论文集翻译出版,名为《亚太地区第二
代环境法展望》,法律出版社

2006 年出版。就有效性来说,环境法的代际发展问题不只是新

的立法制定或新的领域出现、开掘,还涉及环境法的理念的延续、替代、变化、提升和展开,
涉及到环境法功能、功能实现方式的扩张、延伸和进步。同时也提出了可持续的环境法的要求。
 

  可持续是具有通识性的概念。各个领域有着各自的理解,反映了各领域的需求和认识。
我们法学也应在通识基础上有自己的理解。比如,

2002 年 4 月,联合国国际法协会通过了

《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国际法原则的新德里宣言》。这个虽名为国际法原则,也就是国际法对

可持续发展的理解,却是体现法学特征的理解,显现了法学的关怀,对我们有相通处,足
以供我们环境法学界借鉴参考和学习。这个宣言提出了七项原则:

1、各国确保可持续利用自

然资源的义务。

2、公平及消除贫困的的原则。3、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原则。4 预防原则及环境

影响评价。

5、公众参与。6、善治原则。7、一体化与相互联系原则。顺便说一下。自 1972 年斯德

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如宣言议程计划等

“软法”,或公约议定书等

“硬法”,大都不约而同地有几个内容是不缺乏的:1、公平、尊严而体面地生活。2、摆脱和消
除贫困。

3 公众参与,以自由看待发展。4、发展、环境与人权进步一体化。这似可简略为环境

保护和环境法的基础精神和原生态的目的和价值追求。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内容也有意义。

 

  中国环境法发生的本土性与草根性

 

  讨论这个问题至少可列出两个背景。一个是从全球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的产生以及中
国环境保护和环境法产生的时间来判断,其中更重要的是后者。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是新
兴的后进的。环境问题,作为现象早已出现;作为严重的涉及人类生存发展的普遍性社会问
题,则是现代的,是现代化进程中自然伴生和无可规避的(库兹涅夫环境倒

U 曲线理论已

有明晰的说明)。因此应当从人们要求提高生活水平,谋求改善生活质量,从追求现代化的
角度历史的客观的认识和理解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