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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

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

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

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

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

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

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

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

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

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

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

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

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

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

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

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

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如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长期离开岗位前,必须把自己经营的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