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与水权探讨
【内容提要】水工程涉及多种民事权利类型,水权只是其中一类。水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用
益权自身
不包含、不产生水权,水工程用益权与水权各为独立的权利,所谓水利工程供水
水权概
念易生误会,应弃之不用。水工程所有权原则上归投资者享有,于是有必要承认地
方所
有权、部门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南水北调涉及水资源所有权、水权、水工程所有权、 水工
程用益权,不可一律归结为水权。
【关键词】水工程、水工程所有权、水工程用益权、水权、
水工程与水紧密相联,加上我国对水工程一直实行
"谁投资、谁拥有","谁拥有、 谁受
益
"的政策,水工程的投资者、经营者"近水楼台",一直在优先使用着水,于是 ,在水权热
中出现了
"水利工程供水水权"、[1](P66-72)"水工程用益权"[2](P22 -23)等观点。这既给我们启
示,又促使我们思考:水工程与水权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
系?笔者认为,水工程涉及多种
类型的民事权利,决不可简单地把它们一律归为水权。
一、水工程及其所有权
在我国现行法上,土地为一类物,地上建筑物为独立于土地的另一类物,两者分别属
于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的客体。如此,不论土地归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竖立
其上的水工程不当然地归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基于我国一直奉行对水工程
"谁投 资、谁拥
有
"的原则,应归投资者所有。不过,其情形复杂,需要类型化。
(一)在投资者只有国家的情况下,水工程由国家所有,比较清楚。例如,葛洲坝水利 枢
纽工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系国家投资兴建,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不会产生疑
问。
(二)在投资者系单一的地方政府的情况下,水工程归谁所有?例如,深圳市为从东江取
水而出资修建的输水渠工程、义乌市出资修建的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引水管道工程,因无
其
他投资者,故按
"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该输水渠工程、引水管道的所有权应分 别归深圳
市、义乌市拥有,不会归任何自然人、法人所有,也不会成为其他市政所有权
的客体。
这里的
"拥有"与"所有"同义吗?如果是同义,上述水工程的所有权人就分别是深圳 市、
义乌市。但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6 条、第 11 条、第 13 条等)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 73 条、第 74 条、第 75 条、第 77 条等)的规定,因为这些法律只 承认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所有权类型,未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
有权,是否承认法人所
有权,则暖昧不清。不过,这只是事情的一面。另一面是,每个
省、市、县等确实存在着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