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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与水权探讨

【内容提要】水工程涉及多种民事权利类型,水权只是其中一类。水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用

益权自身

 不包含、不产生水权,水工程用益权与水权各为独立的权利,所谓水利工程供水

水权概

 念易生误会,应弃之不用。水工程所有权原则上归投资者享有,于是有必要承认地

方所

 有权、部门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南水北调涉及水资源所有权、水权、水工程所有权、 水工

程用益权,不可一律归结为水权。

 

【关键词】水工程、水工程所有权、水工程用益权、水权、

 

水工程与水紧密相联,加上我国对水工程一直实行

"谁投资、谁拥有","谁拥有、 谁受

"的政策,水工程的投资者、经营者"近水楼台",一直在优先使用着水,于是 ,在水权热

中出现了

"水利工程供水水权"、[1](P66-72)"水工程用益权"[2](P22 -23)等观点。这既给我们启

示,又促使我们思考:水工程与水权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

 系?笔者认为,水工程涉及多种

类型的民事权利,决不可简单地把它们一律归为水权。

 

一、水工程及其所有权

 

在我国现行法上,土地为一类物,地上建筑物为独立于土地的另一类物,两者分别属

 

于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的客体。如此,不论土地归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竖立

其上的水工程不当然地归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基于我国一直奉行对水工程

"谁投 资、谁拥

"的原则,应归投资者所有。不过,其情形复杂,需要类型化。 

(一)在投资者只有国家的情况下,水工程由国家所有,比较清楚。例如,葛洲坝水利 枢

纽工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系国家投资兴建,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不会产生疑

 问。 

(二)在投资者系单一的地方政府的情况下,水工程归谁所有?例如,深圳市为从东江取

 

水而出资修建的输水渠工程、义乌市出资修建的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引水管道工程,因无

 其

他投资者,故按

"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该输水渠工程、引水管道的所有权应分 别归深圳

市、义乌市拥有,不会归任何自然人、法人所有,也不会成为其他市政所有权

 的客体。 

这里的

"拥有"与"所有"同义吗?如果是同义,上述水工程的所有权人就分别是深圳 市、

义乌市。但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6 条、第 11 条、第 13 条等)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 73 条、第 74 条、第 75 条、第 77 条等)的规定,因为这些法律只 承认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所有权类型,未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

 有权,是否承认法人所

有权,则暖昧不清。不过,这只是事情的一面。另一面是,每个

 省、市、县等确实存在着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