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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分析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的现状

  在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并存的进程中,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的

“民工潮”不断

上涨,到目前为止,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突破一个亿。然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却严重滞后于
农民工的大幅度增长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
而占全国总人口

80%,占世界总人口 15%,世界农业人口 35%的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社

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农民工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更难受到社
会保险的惠顾,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的比例只有

4%和 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据北京劳

动保障网的资料,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虽然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公有制企业职工,但平均
36 人中仅有 1 人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中,900 以上是农民工。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有以下特点:

  (一)全国性立法只有笼统地将农民工纳入其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全国性立法中,虽然

1991 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

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但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减少,其适用范围越来
越窄。而《劳动法》颁布后的全国性劳动立法,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

《失业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在其适用范围中都只对企业作了列举规定,面对职工未作明确列举。就法理而言,其中应当
包括农民工。但是,尽管农民工具有不同于城镇劳动者的特殊性,这些文件却没有就农民工
社会保险的特殊权益作出规定,因而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而言缺乏可操作性。至今尚无一部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

  (二)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则只有地方性和政策性规定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目前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例如,

  1995 年陕西省

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中规定了农
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内容。

2003 年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

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
费。这些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效力层次低,显然不足以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特别是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未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力社会保险费征缴的

依据,就大大削弱了这些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