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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时的被保险人权益

注:本文发表于

2003 年 4 月 16 日《中国保险报》,更名为:一纸批单能否解除合同

  前一阵,已经退休的几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老先生前来讲述了他们遇到的一件叫苦
不迭的保险故事:几年前,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效益不错,前任领导便用单位的福利基金为
这些会计师买了大额的人寿保险,去年年底到期,这几个会计师都可以拿到几万到十几万
不等的保险金。可是去年初,新领导上任后,与保险公司一起将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并
延长了保险期限,使得这几个会计师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得遥遥无期。他们觉得自己的权利
被侵犯,想问律师该怎么办?这一问倒是把律师给难住了,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
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法并
没有规定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时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本案会计师事务所新领导代表投保
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与法无悖。既然行为合法,侵权之说就不能成立,律师当然
也就无计可施。但是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来讲,由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使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
得可望而不可即,难道对他们的权益没有影响?

  日前,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
同纠纷案,读后深有所感:

  

“1995 年 10 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 6 名女职工(包括原告王

连顺之妻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永顺县保险公司,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是这

6 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险金额 1 万元,保费每人 40 元。该保费由永顺

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 年 6 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陈晓兰被分到被告永顺人保工作。

1997 年 7 月,陈晓兰从永顺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吉首分公司工作。同年

8 月 5 日,永顺人保作出业务批单,以陈晓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

除了保险合同,但没有书面通知陈晓兰。

1998 年 1 月,医院诊断陈晓兰患癌症,后又经湖

南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陈晓兰患癌后,曾于

1998 年 1 月和 5 月两次向永顺人保递

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永顺人保以陈晓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
于同年

7 月 21 日给陈晓兰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陈晓兰为此于 1999 年 2 月 8 日提起诉

讼,同年

7 月 8 日因癌症恶化死亡,丈夫王连顺参加诉讼。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认为:通常的合同,由于是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只
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加入,合
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
变更或解除。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从被告永顺人保调离后,永顺人保借该人身保险合同为
同一人签署的便利,在没有征求陈晓兰意见的情况下,就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合同。此举
违背了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该法院于

1999 年 8 月 11 日判决:被

告永顺人保给付原告王连顺保险金

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