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违纪为由对员工进行罚
款
罚款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方式,一般应用在员工违纪,即
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使用。与之相类似劳动
法领域的经济处罚,还有因员工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因
员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进行的赔偿,因员工不能胜任工
作进行的降薪等等。在计划经济下政企不分的时代,在劳
动领域,罚款曾被较多采用。
1982 年 5 月,国务院颁布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明确企业可以给予职工行
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以给予
员工罚款。这使得用人单位行使这罚款一权力时理直气壮。
随着社会的日益变革,
2008 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布
实施,
2008 年 5 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该条例
废止后,现行法律法规中也再无对员工罚款的明文规定。
此后,用人单位能否以违纪为由对员工罚款,也引起了不
少争议。有人说罚款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组织行政化的
烙印,有人说罚款是经营者剥削劳动者的制度工具,也有
人说罚款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低文化素质工人群体的有效
管理手段,也有人说有奖有罚的企业文化和制度安排才能
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虽然有着巨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