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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改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该规定中明确指出了人身保

险合同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适用情形及其处理方式,适用情形就是被保险人死
亡后符合本条中的(一)至(三)项规定,保险金的处理方式则是按法定继承办理,中国
人民银行《人身简易保险》第十三条也明确地规定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

”,实践中也是照此办理的。我们

认为保险法在此明确规定以法定继承这种唯一的遗产转移方式处理作为公民遗产的保险金
存在明显的不恰当性,值得探讨。

  首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在实践中有不能应对之情况

  比如在人身保险理赔中,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三种情形
同时出现后,而被保险人又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此条的规定,必须按
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保险金,保险人将找不到任何接受保险金的人。由于按照保险法的规定
只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没有无因管理发生,必然导致没有人向
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也不用赔付保险金,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明显构成不当得利;又
由于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所以一旦五年的除斥期间一过,最终这笔钱将
变成保险人的合法财产。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
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样按照继承法本该属于
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最终落入保险人的腰包,损害了国家或者集体的利益。所以,保险
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作为遗产的保险金,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漏洞的
产生。

  其次,该条做了继承法该做的事情,规定了不该规定的内容,超越了继承法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既然是

“遗产”,就应该直接适用继承法的

现成规定,因为我国继承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处理公民遗产的专门性法律,其效力远高于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保险法,故继承法应当优先于保险法适用于对一切遗产的处理。我国
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死亡后遗产转移给他人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另外三种遗产转移形式:其一,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承
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其二,公民可以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从而转移公民死亡
后的遗产;其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可见,该
条规定明显缩小、限制了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