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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转让问题探究

[摘要]: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有其自身的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

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其可分为保险事
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合同转让后,权利的享受人和义务的履行人均发
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相似之处,但他们之间在性质、程序、撤销、对受
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着根本不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照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外,其他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则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
险合同虽然为合同的一种,但保险合同,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对人身保
险合同所特有的这种法律属性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造成目前人身保险合同在转让方面
存在许多不完善甚至是错误的做法。如在养老保险合同中,丈夫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后,
丈夫和妻子关系恶化或离婚,妻子作为被保险人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把投保人变更为自
己,就是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转让问题。在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常错误地办理了变更手续,
后妻子要求退保,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引发许多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方面的纠纷。由于人身
保险合同转让纠纷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使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也感到难度
很大。因此,需要对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转让的效力,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以指导实践活动。

  一、合同转让的一般理论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况
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合同转让需要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的协议。按照转让内容的
不同,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行
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除
非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也就是说,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是转让人
要尽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内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行为。由于合同债务的转让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
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与合同权利的转让是不
同的。合同权利的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